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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股专家门诊

   期货业务(IB)介绍

IB即介绍经纪商制度,是指机构或者个人,接受期货经纪商(FCM)的委托,介绍客户给期货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。券商IB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商的委托,为期货商介绍客户的模式,目前我国采用券商IB制度。IB制度起源于美国,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(美国、英国、韩国、我国台湾地区等)得到普遍推广并取得了巨大成功。

 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证券公司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,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。证券公司取得IB资格的条件主要包括: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,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,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,方能开展IB业务,并且不得再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。证券公司作为期货公司的IB,能够为客户提供协助开户、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及交易设施、协助风险控制等服务。

  由于股指期货的很多投资者将来自现有的股票投资者,因此证券公司在股指期货市场中也将扮演重要角色。由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本身不能直接从事股指期货经纪业务,因此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股指期货交易介绍商(简称IB)来参与,即为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中间服务。介绍商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间服务业务:

  1、招揽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;

  2、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;

  3、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便利;

  4、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;

  5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。

  作为股指期货介绍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,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、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。也就是说作为股指期货IB的证券公司是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,成为期货公司的客户,并从中收取介绍佣金,但不能接触客户的资金,也不对投资者的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结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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